清远市残疾人联合会公告信息
 


关于2007年执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7-04-04 ]

中央和省属驻清单位、市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劳动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及《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等法律规定,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行年度审查制度。现就2007年度中央和省属驻清、市属各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年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法单位

根据《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第三条,清远市残疾人联合会受政府委托,对中央和省属驻清、市属各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进行检查。

二、年度检查对象

   年度检查对象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含私营、中外合资、外资投资企业)等中央和省属驻清、市属各单位。凡领取工商企业执照的企业或具备独立事业法人资格的单位,均应领取《清远市市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独立参加年度检查。

三、年检执行标准

2007年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年度检查标准,严格按照《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一)各单位应按不低于2006年度在岗职工总数(含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计划外用工)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一名盲人或者一级肢体残疾人就业的按安排2人计算。

(二)录用残疾职工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按实际缺额人数计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每年按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市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8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06年度市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27513元)。

(三)残疾职工的认定,持有以下有效证明的人员可认定为残疾职工。

1、持有市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革命伤残军人证》。

四、年检程序

(一)各单位务必于2007年5月31日之前,按要求填好《清远市市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中的表一、表二,加盖单位公章,并携带残疾职工有效证明,到市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部办理年检手续。

1、已达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给予核发《市直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证明》,作为劳动年审和劳动监察的依据。

2、对于未达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将按规定发给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清远市财政局委托银行代收款缴款通知书》。缴款单位持《缴款通知书》3天内到市工商银行任一交费网点办理缴款手续。缴款后,单位将《缴款通知书》第二联(执收单位回执)退回市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部,就业服务部凭收到的回执,发给该单位《市直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证明》。

    3、凡逾期在5月31日前不到市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部办理年检手续的,一律视为无安排残疾人就业处理,市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部将直接给该单位发出《清远市财政局委托银行代收款缴款通知书》。逾期30日未缴纳就业保障金的,按《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第十一条规定,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对少报在岗职工人数或者多报录用残疾职工人数的用人单位,市残联将责令其改正和补交应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滞纳金。对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缴纳就业保障金的,市残联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各单位录用残疾人

   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比例的单位应主动选择适宜的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招聘、录用残疾人,可从市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部推荐的残疾人中择优录用,也可自行向社会招聘。新录用的残疾人经过试用合格后,应正式确立劳动关系,应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新录用的或被辞退、开除、终止合同的残疾职工,用人单位应及时报市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部备案。

有关具体工作,请直接与市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部联系。

联系地址:清远市新城区凤呜路1号市残联综合楼首层

联系电话:3369071

联系 人: 何小茹  张锐  何晶晶  罗俊

 

 

 

                          二00七年四月二日

[关闭]